一、技术入股的创业一年,家庭收入变成负5万
先说明,本人做技术出身,在外企的核心部门工作几年,总之一句话,技术通过朋友啊同事合作,基本上可以搞定。去年3月份跟一个人合作,对方投资100w,注册了个股份公司,本人占5%的股份,我个人没有实际出资,当时协商项目成功 后,吧股份转到我名下,去年5月份签订了我跟对方个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某某无偿转让5%的股份给某某作为技术入股”,并且刚刚开始我工资从6000开始(低工资,本人上班时工资1.5w),然后开始做项目,公司招聘了2个应届毕业生,通过朋友、以前同事的帮忙,去年11月份,吧项目完成,并且去年纯利润做到50w左右,然后过了年,对方大股东说没有挣到钱,不发年终奖,找各种理由吧我这个团队的人都整走了。
技术入股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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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跟资本合作,千万不要拿低工资,要不项目做成功或者不成功,做技术的可能都是颗粒无收。既然跟资本合作,工资按市面上的算,市面1w就1w,2w就2w,如果对方说,前面没有利润,能不能工资低点什么的,可以少点,但是不能离谱,工资在企业成本里面大概占10%-15%,要不没钱还投什么资,我去年就吃了这个亏,去年家庭收入变成-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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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技术入股的协议时,一定要拿到公证处公证,或者直接转到个人名下,如果对方不去公证,再好的项目也别做了,等着矛盾吧。协议最好请律师过目,分析可能存在的争议。比如我上面的协议“无偿”犯了大错,技术入股不是无偿,是有偿,当时过分信任对方,以为大家是想一起做点事,谁知道…………,现在对方翻脸不认,到法院起诉,也会带来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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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做技术需要不需要保留的问题。这个问题每个人不一样,我做就毫无保留,合作中间也有很多提醒我,最好自己留一手,但是我感觉这样不道德。对于以后合作,我应该还是会毫无保留,但是这个每个人不一样,现在感觉,关键技术能把握自己手上就把握自己手上,失去了关键技术,技术人员就没有存在的道理。跟我合作的那人,后面又招聘了几个人维护那个产品。主要是我把核心技术过快的公开,导致在资本面前变的不重要,何况还要分红占股,当然是要t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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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技术和资本合作,如果对方只是把技术人员当成打工人员一样对待,不是股东或者合作者,建议技术人员不用合作了,项目完成了必定拆伙。这个可以通过合作的细节就能体现出来,比如财务,买几个元器件也要批准请示,金额大点的都没有权限过问,说明对方完全不信任技术人员,内心深处就是把技术人员认定为打工者。如果只是打工者,没有权限,去小公司干嘛呢?什么都学不到,供应商不跟你谈,因为你拍板不了,客户更不找你,根本没有成长,只有被抛弃。我跟别人合作,也没有注意到这点,这是事后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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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想想,合作资本对象分2种,一种技术出身的资本,这种合作小气,但是没有那么多花花肠子,容易成功,对于技术入股人员有好处,风险小。一种市场出身的资本,这种合作刚刚开始都是出手大方,越来越小气,而且阴险的很,个人感觉风险比较大。
现在就想到这些,就写这些吧,事后感言
二、公司法规定的技术入股规定
小象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技术入股须注意以下三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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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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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估值:按相关规定,对于技术入股,由于是非货币财产通过评估可以界定价钱,入股的时候要求以知识产权出资xxx的形式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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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归谁享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技术入股的评估依据,技术入股后,软件著作权依然属于该技术人员所有,创业团队享有优先使用权。
三、技术入股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眼光不长远,有些企业尤其采取技术入股的企业对于股权认定并不重视,在企业发展壮大后往往出现所有权争端。对此,此类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以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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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技术股股东是入股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如果是以专利技术出资,应注意审查出资人是否有专利证书、专利证书是否失效、专利权是否设定质押、许可等;而专有技术通常涉及到技术所有权的转让,且专有技术主要依靠技术所有人自行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因此,合作方应审查拟以专有技术出资的股东是否是专有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该股东是否对相关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协议、技术研发情况、技术资料,作为出资的技术如何界定、是否有关联技术等。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如果欲技术入股者的技术依法不能转让或可能泄密导致他人无偿使用,货币出资股东应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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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技术成果入股的,须经股东协商确定该技术成果的入股比例或作价,或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必须经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技术成果协商作价或评估作价后,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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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应当就技术成果转让事宜做出规定,并且在公司成立后,技术成果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尽快以书面方式和实物方式实施技术及其财产权的转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技术资料的交接手续,可以适当引入公证程序,以减少争议或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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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提供技术一方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或提供其他技术支持,协助技术的顺利实施。由于技术出资方往往在新公司设立后继续派员参与技术实施、或改进研发等,为明确权利,提高效益,各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可以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或有关利益分配等做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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